案情简介被告杨X一是被告杨XX、李XX的儿子。原告与被告李XX相识多年,自2018年起因资金周转需要,以李XX为名向原告借下六笔借款,分别为:2018年11月21日借款60000元;2018年11月28日借款40000元;2019年4月21日借款60000元;2019年
原告廖某,教师。委托代理人何天红,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立武,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贺...原告廖某,教师。委托代理人何天红,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
原告陈某诉称,2015年4月14日,被告何某驾驶无号牌低速货车遇李某(受害人)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驶入公路后停车下车推车横过公路,在李某推车横过公路过程中与无号牌低速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认
原告宋某诉称,2015年2月11日,被告何某驾驶桂J×××××号小型普通客车遇原告宋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对向驶来,两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宋某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交通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何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宋某承担本事
原告王某诉称,2014年9月20日,被告薛某持镰刀将原告在石灰窑的沙糖桔砍死39棵,原告随即报警,经派出所调解无果。原告王某认为被告薛某给其造成经济1万元经济损失(具体损失以鉴定为准)原告王某诉称,2014年9月20日,被告薛某持镰刀将原告在石灰窑的沙糖桔砍死39棵,原
2012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本人借原告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本资金用于投资某铝材店,利息由某铝材店利润按银行利息支付给原告”。现在某铝材已经无法经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要求被告偿还所借的欠款10万元及利息
2015年6月26日,被告准备将其门口对面的宅基地下屋基,就将其门前的公共道路挖开,接一条新水管露出路面,占用了公共道路达2米左右,阻碍原告通行。原告认为,上述道路不是被告的土地,而是历史保留的公共通道。被告将原本宽5米左右的通道,占用了2米之宽,在路上接水管露出路面,
温馨提示: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何立武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何立武律师电话(18978437704)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