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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立武律师代理林木转让合同纠纷案胜诉

2026-09-09
2026年09月09日 | 发布者:何立武 | 点击: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2022年5月,原告叶某甲、黄某乙经第三人彭某戊介绍,与被告黄某丙、李某丁签订《林木转让合同》,受让位于某县某镇某村约600亩桉树林,转让总价195万元。合同约定原告支付定金20万元,若原告违约定金不退,被告违约则双倍返还。同时约定,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原告无法按时完成采伐,所余林木归被告所有,已交款项不退。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20万元定金。同年6月,原告将案涉林木以230万元转卖给案外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5月,原告叶某甲、黄某乙经第三人彭某戊介绍,与被告黄某丙、李某丁签订《林木转让合同》,受让位于某县某镇某村约600亩桉树林,转让总价195万元。合同约定原告支付定金20万元,若原告违约定金不退,被告违约则双倍返还。同时约定,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原告无法按时完成采伐,所余林木归被告所有,已交款项不退。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20万元定金。同年6月,原告将案涉林木以230万元转卖给案外人李某己、黎某庚,并收取30万元定金。

在办证过程中,因当地政府开发茶园项目政策影响,至同年9月仅284.70亩取得采伐许可证。案外人因此起诉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了案外人的诉求,判令原告返还30万元定金。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20万元定金。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黄某丙、李某丁应否向原告叶某甲、黄某乙返还定金20万元。

被告辩称,其已充分履行协助办证义务,且合同明确约定“无论任何原因”无法采伐的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因自身怠于履行办证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原告则主张,办证不能系政府政策原因导致,属于不可抗力,前案生效判决已确认该事实,被告理应返还定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林木未能取得全部采伐许可证且时间严重迟延,系当地政府政策所致,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均无过错。现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已过,原告未实际进场砍伐,且被告已将林木转让他人砍伐完毕,合同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公平原则,原告诉请被告返还20万元定金合法合理。被告依据合同中“无论任何原因”条款主张不予退还款项,明显显失公平,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黄某丙、李某丁返还原告叶某甲、黄某乙定金20万元。

 

【律师价值】

何立武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巧妙利用前案生效判决确认的“政府政策导致办证迟延”的事实,主张本案同样适用不可抗力。针对被告“无论任何原因”的免责条款,何律师从公平原则出发,有力论证该条款显失公平,不应成为被告没收定金的依据。庭审中逻辑严密,成功说服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判决全额返还定金,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民商事诉讼功底和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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