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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立武律师代理曾某甲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胜诉

2026-09-09
2026年09月09日 | 发布者:何立武 | 点击: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2023年10月,曾某甲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薪260元,随后被安排至某镇某高速公路某号桥墩工地从事木工施工。同年12月,曾某甲在施工中被钢筋砸伤,经某医院诊断为左侧肋骨多处骨折等,住院治疗9天。某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经某人社局认定,曾某甲所受伤害为工伤;经某劳鉴委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曾某甲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3.4万余元。某公司不服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10月,曾某甲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薪260元,随后被安排至某镇某高速公路某号桥墩工地从事木工施工。同年12月,曾某甲在施工中被钢筋砸伤,经某医院诊断为左侧肋骨多处骨折等,住院治疗9天。某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经某人社局认定,曾某甲所受伤害为工伤;经某劳鉴委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曾某甲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3.4万余元。某公司不服,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曾某甲的请求。某法院一审驳回其诉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何立武律师接受曾某甲委托,代理其参与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某公司主张未收到通知、被剥夺知情权与举证权的理由是否成立;第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计发基数应如何认定,某公司主张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是否合理;第三,某公司主张已超付的工资等款项是否应在本案赔偿总额中予以抵扣返还。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程序问题,某公司在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对行政决定的程序性规避,该决定书已生效应予采纳;《初次鉴定结论书》已依法送达,某公司未申请再次鉴定,亦应予采纳。关于计发基数,曾某甲受伤时工作未满12个月,一审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日薪标准折算月工资为5600余元,实际上减轻了某公司的赔偿负担,某公司主张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依据不足。关于款项返还,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某公司主张的超付款项为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本案不予抵扣。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应向曾某甲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合计13.4万余元。

 

【律师价值】

何立武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针对上诉人的程序瑕疵和基数争议提出有力答辩。一方面,厘清工伤认定与鉴定的法定程序,指出上诉人怠于行使救济权利应承担失权后果;另一方面,结合合同约定及出勤情况,论证一审按日薪折算月薪的合理性,有效反驳了上诉人企图降低赔偿基数的诉求。何律师的专业应对确保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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